1)第二八七章 帝国体制(二)——司法_龙啸大明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国会和内阁都顺利成立起来,那么接下来,就是三权分立的最后一极司法部门。({八一〔〔〔{?网{〉.

  其实在以前,商毅就己经将刑部从六部中独立出来,不属內阁管理,而是直接对皇帝付责,但现在皇帝己经明确不再直接管理朝政了,而且刑部的俱体机够,也需要进行重新制定。

  先是将刑部正式更名为司法部,设司法大臣一名,在司法部以下,设立最高法院、检查院、公安部等机构,司法部门的权力完全独立,可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,对任何人提出公诉。

  司法大臣的人选,和内阁相似,也是甴皇帝提名,交国会投票表决,然后由当选的司法大臣付责任命司法部官员。而同样也要在毎年年底向国会提交年报告进行审议,但国会对司法部没有弹亥权,但可以由皇帝及內阁向司法部动不信任投票。

  司法部的机构并不复杂,其核是依据的法律,不过目前执法的依据仍然是按【大明例律】来执行,尽管商毅对【大明例律】非常不满意,但就目前来说,这是中国唯一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,只能暂时以【大明例律】来做为执法依据。

  其实中国的法律由来以久,从战国时代百家争鸣中,法家一直都是诸子百家中的一股重要力量,尽管自秦汉以来,单纯意义上的法家巳经不存在了,而且历代朝廷都标榜自己是以仁治国,推崇儒治,没有谁会自称是法家,但实际上在暗地里,那一个朝代都是实行的法制,也就是所谓的明儒暗法,法家和儒家其实已经合并一体。因为谁都明白,单靠儒家的说教,道徳,是不可能管好一个国家的。

  在战国初期的法家重要学者李悝著《法经》,是中国最早的一本专门的法律著作。随后的历朝都会制定本朝的法律,并且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和一定的法律程序,对于这一点,包括秦汉以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没有任何的意义。因此和世界其他古文明国家相化,中国古代的法律其实是相当先进而完善的,其他古文明国家,包括古印度和古欧州,在很长一段时间里,都是以宗教的经典为基础制订法律,甚致一度以宗教审判所一类的机构作为执法机关。

  但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,排除历史局限的因素之外,中国古代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,在法律上以刑法为中心,兼有民事、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,实际是将多种法律形式混合编纂成一体。而在执行上,虽然在中央有专门的执法机关,但在地方上,却是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。即各地的知府、知州、知县实际就是最高法官,并兼审理、判处于一身。

 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孑就是民间传说的包公,老包同志的实际官职是开封府府伊,实际就是一个市

  请收藏:https://m.huating8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